今天是: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险
产品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
职业责任险
其它责任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37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06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67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05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878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184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720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93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131
 
雇主责任险 当前位置:首页责任保险 → 雇主责任险
投保时未审查身份 出事故保险人应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5/5 15:59:06  点击:4921
 

    陈建(化名)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在江西上犹县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自己及另一名员工,然而在出事之后,保险公司却以陈建不属于雇员为由拒绝理赔。2011428,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履行其赔偿义务。

    2009年初,陈建承包了某基建工程的爆破工作,并雇请了一名员工。同年5月,被告上犹县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陈建推销雇主责任保险,陈建当即与该业务员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并载明聘用员工为陈建及其雇员二人,陈建在交纳保费之后,被告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保险业专用发票。一个月之后,陈建在一次爆破作业时不幸身亡,其家属在办理理赔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陈建属于雇主,不是聘用员工,其不能作为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双方原来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故不同意按约理赔。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多次交涉未果之后,陈建家属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建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险,被告出具的投保清单上也载明了雇用员工为陈建及另一员工。虽然陈建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雇主和雇员的双重身份,但是被告向陈建出具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费,应视为对陈建雇员身份的认可,故应承担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赔偿义务。

    作者: 谢万高 胡波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运动员遇难 责任保险赔10万
下一篇: 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产品责任险应受重视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