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险
产品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
职业责任险
其它责任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30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74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612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7995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82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129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66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88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083
 
其它责任险 当前位置:首页责任保险 → 其它责任险
小学生被同桌刺伤眼 保险公司被判赔付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3/22 12:05:22  点击:4889

  【中原经济网讯】小学生上课时转动手中的铅笔,不料失手刺中同桌的眼睛致其伤残。昨日,记者从叶县法院获悉,此案经法院审理后结案。

  据了解,该案原告岐某与被告张某均系被告叶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且系同桌。2012年6月7日下午上数学课时,张某转动铅笔玩耍,不料刺中岐某的左眼,老师随即将岐某送往叶县中医院救治。后由于伤势严重,岐某又被转至152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岐某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球钝挫伤。经平顶山昆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为此,岐某的监护人将张某、某小学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岐某在校上课期间左眼被张某的铅笔刺伤。原、被告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原告的伤害是在学校上课期间有辅导老师在场的情况下遭受的,被告某小学作为在校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保护单位,由于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岐某在上课期间遭受伤害,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该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每人责任赔偿限额300000元内予以赔偿。由于事发后,除保险公司外的二被告分别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000元、12000元,该两笔垫付款应当在原告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共计68358.4元。(河南法制报 记者陈亚洲通讯员王会娟闫平)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运动员遇难 责任保险赔10万
下一篇: 外出旅游车辆侧翻 法院判旅行社担责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