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汽车保险
工伤保险
其它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30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749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612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7995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82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129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66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88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083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案例 → 汽车保险
法院对车险“无责免赔”“霸王条款”说不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5/8/21 11:16:45  点击:2467

在汽车走入寻常百姓家的当下,很多车主为分担风险都会为爱车买各种各样的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成为多数车主在购买商业保险时的首选之一,其保险费用也较高。但是,保险公司在理赔车损险时按惯例实行“按责赔付、无责免赔”,这种做法是否于法有据?近日,家住达川区的车主何某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令人纠结的事。

高速路上被追尾对方全责

何某系私营企业主,出于工作需要,经常驱车于全国各地进行项目考察、生意洽谈、商务合作等商业活动,他平常驾车循规蹈矩,从未出过交通事故。今年3月,当何某驾车在云南省昭待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后方重型货车驾驶员操作不当,将何某所驾轿车严重追尾,其车辆损失经鉴定为14.7万元。此事故经交警依法认定,由货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各执一词车损理赔起纷争

案发后,因肇事货车所购保险刚刚过期,驾驶员亦无赔付能力,何某只好就车辆损失向为其承保车损险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约定有车损险“按责赔付、无责免赔”的条款,何某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何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的保险金。

法院判决无责免赔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车损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车辆及其相关利益,何某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在于车辆发生损失时,能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及时、快捷地获得弥补。保险公司辩称的“按责赔付、无责免赔”,其目的是将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按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实质是将财产损失保险等同于责任险,既缩小了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又违背了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该保险合同系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排除了何某应享有的权利,应属无效,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何某车辆损失14.7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律师点评:

“霸王条款”饱受诟病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黎明律师点评:现行保险合同一般系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与保险人相比,投保人往往处于弱势,不具有平等主体地位,无法就合同内容进行讨价还价。关于车损险合同中“按责赔付、无责免赔”的条款,一般被认为是“霸王条款”而饱受诟病。我国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同时,保险法第95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业务”,可见财产损失险与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类别下的两个不同险种,而车损险恰好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保险公司不能将车损险等同于责任险来理赔。本案中,法院认定车损险“按责赔付、无责免赔”的格式条款无效,其判决于法有据,也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朱淑萍本报记者张黎丽王佳)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辆不明原因自燃 保险该不该赔
下一篇: 妇女搭客车受伤不能哺乳 法院判赔3000元奶粉费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