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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未提供符合约定的部件致爆炸事故遭保险公司追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7/8/13 16:22:55  点击:2776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知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承继的原属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只有当被保险人可就其损失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才可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获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中,关键是证明被保险人受到第三人原因的损害,在火灾、爆炸等保险代位求偿案件实务中,查明灾害事实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基础。

       案件事实:

       上诉人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江湾支公司、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腾音达机械加工部(以下简称腾音达加工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案外人阿某公司于2012年1月15日向腾音达加工部发出编号为:PO/12-01102号的采购订单,订购ANOHSGCONV#1分流套1个,腾音达加工部予以盖章确认,该采购订单约定了供应商应以阿某公司提供的规范、图纸、加工要求等有关技术资料。阿某公司依约支付了价款14138元。2012年5月19日上午5:48分,阿某公司所有的设备固定资产编号为0800103号的3MXOCHSGCONV液扭器2号模具发生爆炸。阿某公司委托华南理工大学对涉事开裂的浇口套进行检测,《检验报告》记载:从测量结果来看,更换后的浇口套的Si(硅元素)含量在要求规格以下,通常只要加少许的量就可以增强硬度,添加量增多会增强耐酸性,防止晶粒的产生;即,添加的越多硬度就越高;但此浇口套添加的少,应该降低了其硬度;另外,Cr(铬元素)的含量也在要求规格以下;Cr是一种可以增加入火性的物质,可产生炭化物增强耐磨性;与V,Mo,W等可产生符合炭化物,使得回火抗力增大,拟制炭化物产生晶粒,因此可以增强和改善耐酸性;即,越缺乏韧性的金属就越脆;从确认现物结果和材料分析来看,可判定是热处理失败和材料成分上存在问题导致浇口套破裂;另外,从#2制作时的浇口套的寿命是77020模次,更换后100模次以内就裂开了的事项可以得知其材料韧性小,受冲击能力弱;即,购买了材料不良的浇口套。

       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终期报告》载明:爆炸产生的原因:本次爆炸发生在压射过程中的密封型腔内,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此时型腔为高温高压状态,亦不会发生爆炸,故此次发生爆炸应为密封型腔内部压力大大超过平时工作压力所致。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显示,事故设备的警报系统并无关于冲压过程中冲头异常的警报,故在压射过程中由于冲头异常导致压力升高的原因可以排除。据被保险人所述,本次事故因浇口套的破裂所致。据了解,在整个压射过程中,直接参与工作的密闭空间为压射室、浇口套、模具型腔,经现场查勘,如压射室和模具型腔产生异常并不能导致密闭空间压力升高。另现场可看到,被保险人所使用的浇口套外部有多个孔洞,据被保险人称,此为冷却孔,是冷却系统的一部分,所使用的冷却剂为水。故我司认为事发经过是浇口套破裂致冷却水流入密封型腔后,被高温瞬间气化称水蒸汽,由于体积急剧膨胀,导致密封型腔压力急剧升高产生爆炸。

       另查明,阿某公司在三上诉人处购买了机器损坏保险,保险期限为自2011年7月9日至2012年7月8日,《机器损坏保险保险单》记载:TG0007共保条款(三井住友海上广东:PICC江湾:日本财产广东=50%:25%:25%)。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三上诉人要求腾音达加工部赔付保险金336153.84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及的主要问题即三上诉人就已赔付给阿某公司的保险金336153.84元,是否享有对腾音达加工部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承继的原属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只有当被保险人可就其损失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才可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获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爆炸事故中的分流套是腾音达加工部根据其与阿某公司的约定使用的SKD61模具钢材制造,即腾音达加工部制作的分流套是根据阿某公司的指示制造的,三上诉人主张腾音达加工部未满足与阿某公司的订单质量要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腾音达加工部存在擅自选材的违约行为,故对三上诉人主张腾音达加工部应承担爆炸事故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三上诉人依据与案外人阿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向案外人阿某公司赔偿保险金336153.84元。现三上诉人向腾音达加工部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腾音达加工部是否对案外人阿某公司负有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关于涉案事故及损失是否是因腾音达加工部生产的浇口套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问题。三上诉人提交的华南理工大学作出的《检验报告》及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终期报告》,证明涉案爆炸事故是因浇口套本身存在缺陷而破损所致,而浇口套破裂的原因是热处理失败和材料成分上存在问题。腾音达加工部对上述《检验报告》的结论不持异议,虽然腾音达加工部否认《保险公估终期报告》的效力,但其并无提供充分证据足以推翻该公估报告的结论,故本院对上述《检验报告》及《保险公估终期报告》均予以采信,认定系因腾音达加工部生产的浇口套存在热处理失败和材料成分上的问题而导致涉案事故及损失的发生。其次,关于腾音达加工部生产浇口套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华南理工大学的《检验报告》显示腾音达加工部生产的浇口套在硬度及成分含量上均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已违反合同的约定。原审庭审虽查明案外人阿某公司与腾音达加工部约定使用SKD61模具钢材制造浇口套,但腾音达加工部并无举证证明其确实购买并使用该种模具钢材用于制造导致涉案事故的浇口套。故原审法院以腾音达加工部是按约选用SKD61模具钢材制造浇口套,三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腾音达加工部存在擅自选材的违约行为为由驳回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三上诉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腾音达加工部生产的浇口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导致涉案爆炸事故的发生及案外人阿某公司的损失,应向阿某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三上诉人在向阿某公司赔偿了保险金后,有权向腾音达加工部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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