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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流程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0/28 12:54:58  点击:4494

一、基本流程

(一)发生交通事故。

(二)抢救伤员,报警,车辆定损(事故车辆由保险公司定损)。

(三)保存好住院病历,为作伤残评定作准备,并收集有关证据。

(四)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同时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

(五)如交通部门主持调解,参加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索赔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民事赔偿主体;

 2.确定民事赔偿的项目及数额;

 3.确定有无民事赔偿责任。

(七)索赔的途径:协商,调解,诉讼和保险理赔。

(八)最终获得赔偿。

 

二、赔偿项目

  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冶疗费、营养费。

  2、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3、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4(如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5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及其他财产。

 

三、注意问题

  1、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查清楚肇事车辆有无投保,是什么保险公司。并且咨询广东保险律师网有无查封肇事车辆的必要,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的流程和手续。

  2、积极委托广东保险律师网,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提前准备好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索赔资料。并保存好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尽量缩短索赔时间。

  3、是否有做伤残鉴定的必要,若有必要做伤残鉴定,准备好病历原件、X光片、CT片及报告等检验结果证明材料。

4、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注意保护好你的诉讼权利。

 

四、所需资料

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 调解书保险卡、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误工证明书护理证明残者伤残鉴定书被抚养人证明材料、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派出所出具受害家庭情况证明

 

五、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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