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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6/9/3 23:11:04  点击:1446

已投保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受伤,造成第三者经济损失的,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刘某搭乘出租车遭遇事故,两万多元的住院费用却无人买单,他一怒之下将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担责,刘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

案情回放

住院费用无人买单受伤乘客告上法庭

2010年4月19日,出租小轿车司机赖某和某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签订《自购车辆租牌经济责任合同》,约定赖某自购的小轿车粤q18×××号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租赁出租车公司的车牌经营,双方还约定了自购车辆租牌经营方式、双方违约责任等条款。出租车公司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2015年8月24日晚上,乘客刘某搭乘赖某驾驶的粤q18×××号出租小轿车由阳春春城至阳江,途中该车与曾某驾驶的叉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小轿车司机赖某和叉车司机曾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2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由于出租车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赖某未垫付医疗费,刘某遂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出租车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6800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代为支付上述费用。

出租车公司辩称:该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刘某请求损失没有超过保险赔偿限额,因此刘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直接赔付。

某保险公司辩称:该案件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某保险公司并非该案侵权方,而是根据保险合同关系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应为赔偿刘某损失的主体。故不应直接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刘某的损失。

法院判决

汽车出租公司担责,保险直接赔付费用

阳春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刘某搭乘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的出租车,应认定刘某与出租车公司构成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的规定,刘某乘搭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后,出租车公司应按约定将刘某安全送到目的地,但赖某驾驶客运车辆粤q18×××号出租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规定,本案无证据证明刘某存有出租车公司依法不予赔偿的情形,故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刘某经济损失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出租车公司为肇事车辆粤q18xxx号出租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刘某主张某保险公司在该两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给付经济损失26800元给刘某。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最终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

法官说法

第三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故在上述案件中,出租车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第三者刘某的经济损失,出租车公司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刘某,倘若出租车公司怠于履行请求义务的,作为第三者,刘某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某保险公司请求赔偿金。

在此提醒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注意到这一个十分特别的规定,在遭受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以后,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尽力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撰稿/邓雪婷叶宝宁冯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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