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视网讯:张亚丽在一家饭店打工,做保洁员。年前,她不小心在饭店里摔了一跤,这下摔得可不轻,腰椎骨折。两个多月了,她一直忍受着伤痛,跟饭店之间的矛盾也纠缠不清。在医院,饭店方面帮她交纳了检查费用。当时,医生建议张亚丽做手术。一听说手术费要四万块钱,饭店老板态度变了。饭店方面没有为张亚丽垫付手术费,而是把她送回家,买了一些中药。事后,饭店还拿出一份协议,让夫妻俩签字。协议上写明:“企业出于同情一次性给予补偿三千元人民币,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以后,病人发生任何病变及一切问题均与企业和个人无关,由乙方病人自行负责。”
摔成这样,饭店方面却拿几千块钱了事,张亚丽虽然签了协议,心里并不服气,她觉得,自己是在上班打卡后出的事,应该算工伤。张亚丽的情况是否算工伤?当初双方签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记者咨询了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吉说,在工作时间内,所产生的伤害认定为工伤。还有一个拟定为工伤的,就是在正式工作开始之前,做准备工作的时候,以及正式的工作结束以后,做收尾工作的时候,那么这两项都应该认定为工伤。邹吉律师说,按照张亚丽的描述,她的情况属于工伤范畴。
律师表示,单位和张亚丽夫妻俩签署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张亚丽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蔓蔓 志涛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