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值班时购餐被撞身亡
聘用人员值班时外出购餐,意外车祸令其丧生。这起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近日,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属于工伤。
袁某被临泽县某单位聘用,在单位门房从事安保工作。2008年4月8日晚9时15分,正在值班的袁某,因未吃晚饭,遂到单位对面的一小卖部购买食品。不料返回单位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摩托车撞倒不省人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撞死袁某的摩托车司机丁某系无照醉酒驾驶,被法院判刑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因丁某坐牢,赔偿款一直无法偿付,袁某的亲属因此向临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2009年12月20日,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袁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没有在工作区域,也不是工作原因所致,因此不构成工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袁某家属不服,诉讼法院要求确认袁某为工伤。甘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袁某在值班期间,因没有吃晚饭到单位对面的小卖部购买食品,属人体正常的生理饥饱需求和继续值班的需要,故符合工伤认定工作原因的规定。袁某被撞的事故现场在其值班单位大门口3米左右的人行道东侧,这个工作区域是受害人返回工作岗位的必经之路,更是其完成工作任务的合理区域,符合工伤认定工作场所的要求,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记者 伏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