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响应市政府“绿色出行”的号召,前不久,齐女士开始采用骑自行车的方式上班。
几天前下夜班,齐女士在经过一处施工路段时,因施工单位设置的照明灯被他人窃走,不慎摔倒,不但手臂骨折,腰部也扭伤了。
经交警部门认定,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并按照80%的责任赔偿了齐女士的损失。事后,齐女士找到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认为,齐女士的情况不能算工伤,更何况她已经得到了施工单位的过错赔偿。齐女士疑问:单位的说法对吗?
法律人士表示,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齐女士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伤范围,应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齐女士所在单位虽然承认她所受伤害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不认为属于交通事故。然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齐女士骑自行车在道路上摔伤,完全属于交通事故范畴,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理应享受工伤待遇。
至于齐女士已经得到了施工单位的民事侵权过错赔偿与享受工伤待遇并不矛盾。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补偿。(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