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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一公司正式职工,公司为加强员工团队沟通和合作精神,激励员工工作热情,某天,组织王某等员工参加了公司在户外举办的团队活动,郊外骑自行车比赛,王某在比赛中不慎摔落造成骨折,其出院后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保障局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王某来到当地法院,找法律人士咨询:参加公司组织的团队活动受伤,到底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呢?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团队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公司组织员工进行团队活动是为了激发工作热情,改善团队协作与沟通,更好的促进公司发展和追求企业利益。参加公司组织的团队活动是公司工作的一项要求,而非个人原因,因而应当属于工作原因。
王某在公司组织的团队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王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