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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6/11 22:14:30 点击:2560 |
本报讯 工伤职工遭受交通事故赔偿不够的,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补足。6月10日,工伤职工陈某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交通肇事者姚某赔偿陈某649288.76元。由于姚某家境贫穷,先期支付了4.5万元,经法院查明,现无财产可用执行,法院将很快下达终止执行书。随后,陈某可依法向成都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享受工伤待遇,交通事故赔偿不够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09年8月23日,成都某公司职工陈某在下班途中,乘坐姚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沿成雅高速向三环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匝道处,陈某从两轮摩托车上摔下,导致严重受伤。2010年8月23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作出事故认定,姚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受伤害为二级伤残。今年1月26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今年5月12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姚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赔偿陈某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49288.76元。由于姚已支付8500元,判决生效之起十五日内姚某还应赔偿640788.76元。
据了解,由于姚某家庭贫穷,没有偿付能力,只能在能力范围内尽量承担,截至目前,姚某尽其全力支付了4.5万元,现已无其他财产可用执行。
那么,卧床不起的陈某咋办呢?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表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本案中,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工伤,用人单位也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姚某现已尽其所能赔偿了4.5万元,家贫如洗的姚某再也拿不出来钱了。按此规定,他们已向成都市相关部门申请了要求社保机构补足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于陈某系工伤二级,按规定不能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金20万元并每月支付工伤费用3000元,直到终老。“这一规定,确保了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已向社保机构写了申请,法院终止执行书一下,社保机构就可以从工伤基金中补足陈某应享受的相关工伤待遇,相信陈某很快就能每月拿到钱了!”杜伟说。
(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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