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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下月起实施 工伤案件将现“一少一多”(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6/28 23:06:32  点击:3279

  《社会保险法》将于下月起正式施行。该法的实施,对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筑起了一道法律屏障。

  海淀法院莫泰京、汤民华两位法官日前结合以往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可能将出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减少、社保机构追偿赔付金纠纷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一少一多”现象。

工伤职工诉赔偿案将减少

  法官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劳动者工伤后要求保险待遇,需先做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劳动者从申请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需要很长时间。

  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在以往获得赔偿的工伤劳动者中,仅26.1%是在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获得赔偿的,21.7%则花费了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平均耗时达2.02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在发生工伤单位不支付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得到先行赔付。因此,劳动者可能放弃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单位赔偿,致使这方面的诉讼案减少。

社保机构追偿赔付金纠纷将增多

  法官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追偿。而假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拒绝赔偿,很难在社保机构先行支付后主动予以偿还,因此,社保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赔付金的纠纷将会增加。

  而《社会保险法》将工伤保险的受益人扩充至未参保职工,特别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使得要求先行支付的人数增多,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对象和金额基数都会增加,这也会在很大程度上促使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赔付金的纠纷增加。

  《社会保险法》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保机构起诉第三人的追偿案件、判决后第三人拒不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将会增加。(午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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