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是某配件厂车工,在替同事看管车床时违章操作造成丝杠顶弯,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他也右手受伤,被认定为10级伤残。单位对小刘的工伤性质没有异议,但要求小刘承担因违章操作而给单位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1万元,从工资中逐月扣除,扣除后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小刘疑惑:按照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单位扣发自己工资是否于法有据?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邵红日律师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有追偿权的。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小刘因为自己的过错,使自己受到伤害,尽管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二者并不相悖,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追偿职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以是否受到工伤伤害而区别对待。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追偿,追偿的额度如何确定?其一,主观恶性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全额赔偿。如果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劳动者恶意为之,用人单位不但可以全额追偿经济损失,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部分赔偿。重大过失与故意或恶意存在本质的区别。重大过失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往往不能仅归咎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管理方式也存在关联因素,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应按照责任分担比例适当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其三,如果劳动者的一般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则无须赔偿。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要求劳动者赔偿,显然有失公允。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戴志辉律师认为:
工伤赔偿和小刘因工作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而受到追偿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职工因工受伤是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会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而单位的要求职工赔偿应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在实务操作中,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1、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在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不符合公平原则。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本案中,对于小刘由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进行限额赔偿,根据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邓俊英律师认为:
小刘的工伤性质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小刘的“违章操作”给单位造成的财产损失适用的归责原则却是过错责任原则。《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此,小刘“违章操作”,具有过错,因其“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这就涉及到小刘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上有约定,即按照约定办理。实务中要注意审查以下相关事实:1、单位是否制定了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2、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因违章作业造成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的具体规定或明确约定?3、劳动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是否向劳动者明示过?如果上述事实存在,则单位可依据事实向小刘追究经济损失。
当然,单位必须先支付小刘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可从小刘之后的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可见,小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单位依法扣除其工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记者 邹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