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岁的广西老汉陈光杰,在博罗县龙溪镇银岗村石下联兴砖厂务工,1个月前,因心肌梗塞猝死于就医的路上。亲属认为,该砖厂没有与陈签订用工合同,属于非法用工,欲索赔25万元。砖厂方则认为,该工种在砖厂是承包关系,砖厂无责,只愿给3万元人道赔偿。目前事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离砖厂300米远路段死亡
昨日,死者的女儿陈小姐告诉南都记者,2008年11月,父亲陈光杰在石下联兴砖厂做烧火师傅。今年5月27日下午4点半左右,陈光杰上班时突然出现胸口不适,遂叫其妻子代班,自己骑自行车到砖厂外医院就医。在离砖厂300米左右的路段,他身体不支,急救不及而死亡,具体死亡时间为当日下午5点左右。
龙溪卫生院救护车赶到现场急救,医生证实陈光杰因心肌梗塞死亡,其尸体被送往博罗县殡仪馆保存。经公安机关调查,死者属自然死亡,死者亲属不作尸检请求。劳动部门对案件中死者的补偿金问题进行了协调,但协调未果。
砖厂只愿给3万元人道赔偿
陈小姐称,石下联兴砖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办理用地许可证,属于非法用工单位。陈光杰在上班期间,砖厂未与其父亲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强制要求包括陈在内的工人天天加班,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该砖厂从未支付其加班费。为此,亲属要求砖厂对其父亲之死负责,欲索赔25万元。
据砖厂方反映,死者及妻子在该砖厂主要负责砖窑的烧火工作,与砖厂是承包关系,两人的工资合计3600元,其工作时间属自行安排。砖厂出于人道,愿意给死者亲属3万元帮助处理后事。
部门说法
建议家属走法律途径
该案件发生后,当地劳动及公安部门迅速介入调查。6月21日,陈光杰家属到县劳动部门,要求按非法用工死亡处理。县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调查取证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陈光杰是在离开砖厂附近的村道路边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工作中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造成死亡的,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建议其家属通过法律诉讼处理。
记者从博罗县有关部门了解到的情况,该砖厂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但作为该县下一步整治的重点对象,该砖厂是拟保留砖厂,现正在办理完善有关手续。镇政府也建议其亲属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同时正在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南方都市报 记者郭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