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最迟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而超过这个时限,劳动仲裁这个环节就会被卡住。很多工人工伤索赔,都遇到过这样的尴尬。而江苏海安的一名普通女工,却在同样“申请工伤认定超时限”的情况下打赢了官司!昨天,这位女工拿到了海安县法院送交的6.5万元赔款。
2007年,37岁的陈某进入某漂染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也如此。第二年3月26日,陈某在工作中左手拇指不慎被锋利的机器截断,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陈某受伤后,漂染公司未按规定在30日内申报工伤。
两年后,陈某与懂法律的熟人咨询才得知,自己应该申请认定工伤。去年8月,陈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后者以她超过受理时效为由,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驳回申请。两个月后,她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被驳回。
陈某不服,决定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打官司。她先是到司法鉴定所申请工伤鉴定,鉴定为伤残程度7级。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由于漂染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请求判决解除与漂染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0万余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漂染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陈某受伤后也未主动申报工伤,可以认定是漂染公司的原因,导致陈某超过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漂染公司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工伤职工一年内申报工伤只是一项行政性规定,不应影响民事行为效力和法律后果。陈某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有权索赔。
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法院认为,伤残补助金应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应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陈某于2010年10月经鉴定为7级伤残,起诉时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情形均在诉讼时效计算起点1年内,因而不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漂染公司应按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作者: 钱军 王维申 于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