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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没人管” 基金先行支付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7/12 0:37:35  点击:2457

  本报讯(记者 侯砚)惠及民生的《社保法》自本月起已经实施,该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在工伤、医疗、异地就医方面,确立了先行支付制度,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到底哪些情况可以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哪些情况医保可以负担,日前人社部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并进一步明确了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伤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也可纳入医保的保险范围。

  以往最常见的有这样一种情况,张某开车把李某撞伤了,经过事故认定,张某占有7成责任,因此张某仅承担李某医疗费用的70%,其余的医疗费用只能李某自己负担。今后,如果李某参加了医疗保险,其余的费用就可以由医保基金来支付了。

  新规明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如果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过去劳动监察部门常常接到这样的投诉,农民工发生了工伤,工头跑了,或者是用人单位当时就没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这样的情形从现在起,农民工就不用担心无钱医治了。新规要求,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另外,新规明确了几种情形,可以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此外,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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