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一些企业和用工方置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利于不顾,采取种种办法和手段逃避应尽的责任。近日,县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就接到了两起涉及工伤保险的求助,两名劳动者都想为自己的工伤理赔讨一个说法。
面对索赔竟注销登记
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
最近,家住齐贤镇的孙师傅一直十分担忧,他因机械故障受伤后,当他拿着伤残鉴定向企业索赔时,不料这家企业已经申请注销了登记,为此虽然他已向县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反映了问题,但他不知道这事能否得到解决。
孙师傅是一家小型纺织企业的职工,几个月前他在上班时因机械故障受伤,为此住院接受治疗。在他治疗期间,企业没有支付工资,也不与他协商相关处理办法。之后当孙师傅拿到伤残鉴定,准备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时,该企业为了逃避责任,竟然选择了注销登记。
对此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的陈海滨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即使企业破产,也应按照有关规定清偿应负担的工伤保险费用。如今,该案的劳动关系一方主体虽然已不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已无法受理劳动仲裁或工伤认定,但受害者可以按照民法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注销前企业的投资者承担责任。
个体户不是免责盾牌
该赔的钞票必须照赔
前不久,安徽籍外来务工者王先生在柯桥一建筑工地干活时,被掉落下来的砖块砸伤了手臂。之后当他向包工头提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时,包工头竟然答复因为他是个体户,所以不能给予王先生工伤保险。无奈之下,王先生向县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求助。
据王先生说,三个月前他在工地上干活时被一块掉落下来的砖块砸伤了手臂,造成手臂骨折,为此已花去了医疗费五六千元。前几天他去找包工头,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却遭到了包工头的拒绝,包工头说他是一个体户,不可能为王先生去申报工伤,而且由于手头资金比较紧张,暂时也付不出这笔医疗费,至于王先生提出的误工费,包工头则直接予以了拒绝,王先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对此县职工维权帮扶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根据王先生的情况,他与包工头之间的关系应当属于雇佣关系,因此可以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进行索赔。工作人员建议王先生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工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绍兴县报作者:通讯员 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