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8月3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以执行和解方式,成功执结一起员工舒小华上班途中因发生摩托车事故受伤申请执行上高某陶瓷有限公司按工伤事故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补偿金和误工费等53629元的劳动仲裁纠纷一案。2010年1日9日晚,申请执行人舒小华骑摩托车前往被执行人上高某陶瓷有限公司上零班,途经公司门口时被前方车辆灯光照射影响视线,导致所骑摩托车碰上路边障碍物而摔伤。经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12日经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在此期间,双方曾多次就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过协商,因分歧较大未能协商解决,于是申请人舒小华向上高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12月3日,经上高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上劳仲案字[2010]17号仲裁决定:被执行人上高某陶瓷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舒小华医药费、伤残补偿金和误工费等合计53629元。
上高县法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高某陶瓷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上高某陶瓷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不是在公司上班岗位上受伤,不应按工伤事故赔偿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是我县的外商企业,向上高县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去函,邀请有关领导参与,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向外商老板讲解《公司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规定。最后,在执行法官和有关领导的协调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上高某陶瓷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舒小华医药费、伤残补偿金和误工费等50000元,余款申请人舒小华自愿放弃。
作者: 简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