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矿山因工伤死亡,矿方将全部抚恤金及赔偿款交给了儿媳,但儿媳却不把属于婆婆的那部分赔偿款给婆婆,8月8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最终判令儿媳蔡某立即返还婆婆沈某供养亲属抚恤金9万元。
2010年12月16日,向某(沈某儿子)在内蒙古某矿山工作时不幸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20日,向某用人单位与沈某(向某母亲)、蔡某(向某妻子)达成死亡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向某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误工费等共计45万元,其中沈某的抚恤金为9万元。该款由蔡某领取,沈某多次向蔡某索要该款,均遭到蔡某拒绝,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2011年4月20日,多次索要不成的沈某一纸诉状将蔡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2011年8月8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向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案中,沈某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亦没有生活来源,应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向某的用人单位给付沈某的抚恤金为9万元,此款的所有权人应为沈某,沈某依法享有对该款的占有、处分等权利,蔡某现将向某用工方给付给沈某的抚恤金占为已有,属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蔡某将该款立即返还给沈某。 (史明华 赵智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