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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提速” 让生命不再有贵贱之分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19 10:02:39  点击:2635

  以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今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至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打破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以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计算,新标准比旧标准增长了2倍多,总额达38万多。而且,随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将逐年提高。

  非机动车伤害也可以认定工伤

  以往,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有机动车事故伤害才算工伤。而《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需要注意的是,对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业单位也要参加工伤保险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解除了这些单位和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工伤认定程序“提速”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先复议再诉讼”的规定,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认定时限由原来的60天缩短为15天。

  同时,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不仅确保了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而且从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单位为拖延时间而恶意诉讼的现象。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工伤救治更有保障

  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同时,与医疗保险一样,对由第三人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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