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在工地施工时坠地受伤,但因所属公司的阻挠未能申报工伤,双方就索赔事宜打起官司。近日,珠海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公司赔偿伤者11000余元。
2010年4月10日,四川妇女姜某在斗门区白蕉科技工业园海逸豪庭建筑工地施工时,从高处跌落造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前后两次住院55天。由于施工方拒绝在姜某申请工伤的材料上盖公司章,导致姜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不被受理。姜某多次向施工方追讨赔偿未果,遂起诉,请求法院判施工方赔偿其误工费、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万余元。
施工方广州番禺桥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姜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赔付的范畴,应先经过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程序以及劳动仲裁程序后,方可向法院起诉;且姜某出示的相关医疗材料均是李某的材料,因此该公司请法院驳回姜某的全部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一度称愿协助姜某进行工伤认定,但在法院给予的限期内没有履行这一承诺。
经法院审理查明,受伤住院的确实是姜某本人,包工头彭某之所以安排姜某冒用李某的名字住院,目的是为了骗取社保报销医疗费用。法院认为,因为施工方的不配合导致姜某未能申请到工伤,本案已不可能再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解决,因此本案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予以审理,姜某的损失应当由施工方负责赔偿。
由于姜某的医疗费用大部分在社保部门得到了报销,法院判施工方赔偿姜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等11000余元。
法官认为,本案实际上属于工伤,但由于工人姜某不懂法而冒用他人名字住院治疗,加之施工方广州番禺桥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姜某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上没有配合,致使姜某的工伤认定无法进行,造成本案纠纷。如能申请到工伤赔偿,姜某将可以得到更多的赔偿和更好的工伤待遇,且在诉讼中不需负举证责任。通过本案,姜某应当吸取教训,今后要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记者陈国超 通讯员文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