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派工单位与用工单位扯皮,由工伤引出的十五年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十五年未签劳动合同,单位被判决履行义务。
9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海拉尔铁龙经贸服务中心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与原告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为原告补缴1995年9月至今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四、被告支付自1995年9月至1996年12月间克扣的原告工资2,228.80元、经济补偿金557.20元,共计2,786.00元;五、被告支付原告自2007年10月至2009年3月的基本生活费8,688.00元、经济补偿金2,172.00元,共计10,86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海拉尔铁龙经贸服务中心系集体所有制企事业,成立于1990年12月,经营范围为提供劳务和房屋出租,为海拉尔铁路工务段劳动服务改制单位,主管单位系哈尔滨铁路局集经处海拉尔集经办公室。原告于1995年9月在被告处参加工作,被派遣到中心海拉尔铁路工务段牙克石领工区三工段从事线路保养工作。原告的工资由用工单位海拉尔铁路工务段拨付给被告,再由被告支付,用工单位按工资比例付给被告管理费。原告参加工作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04年10月26日,原告在牙克石领工区工作期间发生事故,造成右踝关节骨折。2007年8月30日被告给呼伦贝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原告系因公受伤的证明,2007年10月8日,呼伦贝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发了呼劳鉴(2007)419号《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原告被评定为九级伤残。2007年10月后,原告待岗至今,期间被告未发给生活费。被告提供了原告自1997年至2006年部分工资单,证明给原告发放工资事实,但不齐全。经质证,被告存在克扣工资的问题。
法院认为,原、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在被告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下,受被告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登合同,原告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双方即应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双方一直未订立劳动合同,现原告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原告补缴1995年9月至今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