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男,48岁,某公司员工。2011年3月的一天,张某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被急送附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张某住院45天后出院,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言语不清,半身瘫痪的后遗症。出院后,经鉴定,张某残疾的等级为4级,且丧失了劳动能力。由于张某失去了劳动能力,遂主动解除了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
事发后,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的,故要求用人单位即该公司认定张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为工伤,并且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治疗疾病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而该公司认为,张某虽然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但是突发疾病的原因与工作内容无关,所以不同意张某家属的要求。
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在该案处理的过程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是职工只要是在工作中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不论伤害的原因和后果,均应认定为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范畴,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是张某虽然是在工作中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但其突发疾病的原因与工作内容无关,所以不属于工伤的范畴,因此也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那么,张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范畴呢?
【律师说法】 内蒙古奥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龙:员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突发疾病后引发的后果。我国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如果当即死亡或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否则,不应当按照工伤对待。就本案而言,张某虽然是在工作的过程中突发疾病,但张某在突发疾病后经过抢救,现在已经没有生命危险。所以张某突发疾病的后果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所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故张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依法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从而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文/本报记者 高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