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道锋)多家矿山企业合并为一家,发生工伤事故,因保险赔偿责任起纠纷。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判决驳回了上诉人泾县安利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8年1月12日,泾县安利达公司、鸭嘴岭矿、柳溪矿根据县政府相关意见,经协商达成合并协议。同年4月24日,宣城市国土局批复同意上述三家矿山企业合并重组为一家。次日,王某在柳溪矿作业时被石块砸伤。同年12月26日,柳溪矿被工商部门注销。后王某所受伤害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为六级。2010年5月10日,王某向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该委员会同意安利达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安利达公司支付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120308元。安利达公司不服,向泾县法院提起诉讼,泾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安利达公司又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柳溪矿作业时受工伤,从其受伤的时间看,已是柳溪矿与安利达公司合并之后,现柳溪矿已被注销,依照相关法律,该矿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安利达公司享有和承担,因此,安利达公司对王某负有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故二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