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李某系某物流公司员工,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2008年2月,李某在送货途中被违反交通规则驾车的个体户陈某撞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但李某认为是陈某违章导致自己受伤的,另行要求陈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陈某认为,李某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赔偿了,不能再向自己追偿。在商讨无果后,李某向法院起诉。李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评析】
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李某与物流公司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二是李某与陈某之间的侵权赔偿责任关系。由此,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李某工作过程中被撞伤,是否属于工伤?李某享受工伤待遇后,能否另行要求侵权人陈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条例,在一般情况下,不问受伤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劳动者所受到的损害符合这七种情形,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且,无论该损害是本单位的还是本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均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本案中,李某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属于工伤是没有疑问的。
李某在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后,能否就同一事件再向侵权人即陈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呢?
侵权行为人是本单位员工还是本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对工伤劳动者可否获得工伤赔偿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决定意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所受损害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工伤和侵权两种法律关系互相独立,互不排斥,本案李某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和侵权赔偿。陈某对李某的赔偿责任不会因为李某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赔偿而减轻或消失。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工伤事故是由本单位员工造成的,则受伤劳动者只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不能再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南方日报记者 许蕾
实习生 万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