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2008年的一份工伤认定书,公司收下后拖了两年多才将“个人联”转交给受伤职工,导致该职工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吗?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马虎大意”的公司被判败诉。张某为张家港市某公司职工,2008年3月28日,张某在工作时受伤,送至医院治疗,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张某休息3个月后回公司上班,同年9月,张某辞职。
2008年9月16日,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伤害构成工伤。劳动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公司联和个人联一并交给了张某所在的公司。
2010年12月,公司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交给张某。张某收到工伤认定书后,立即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因其与公司已无劳动关系而不予鉴定。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因超过时效而不予受理。为此,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5万余元。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张某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公司在审理中辩称,其与张某已于2008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张某的请求因其怠于行使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劳动能力的鉴定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是法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有权获得医治及经济补偿。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个人联后未及时转交给张某,亦未将该个人联退回劳动部门,而直接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导致张某未能获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工伤等级进行鉴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既然双方对鉴定证书结论没有争议,则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5034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