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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原是北新汽车公司的职工,2000年5月24日,靳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于是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其东家北新汽车公司却将靳某辞退。后靳某被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北新汽车公司支付靳某从2005年到2010年2月(此时靳某重新找到工作)基本生活费近3万元。北新汽车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近3万元。后北新汽车公司又以此案超过诉讼时效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北新汽车公司解聘行为无效,并判决其赔偿靳某生活费近3万元。
靳某与北新汽车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10年2月靳某到其他单位工作时止,因此靳某于2010年申请劳动仲裁并没有超过法定的1年时效。因此判决驳回了北新汽车公司的上诉。
(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