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95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398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25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660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44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780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252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50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692
 
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
南阳首例见义勇为引发诉讼案宣判:应视同工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0/13 22:48:00  点击:2046

  下班后,李某游泳时为救溺水同事而不幸遇难,但他因见义勇为而遇难是否构成工伤,却引起争议。近日,我市首例见义勇为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尘埃落定。两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因见义勇为身亡应当视同工伤。

  游泳救人遇难,不算工伤?

  2008年6月,我市某公司职工李某下班后与同事一起游泳期间,为抢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遇难。事后,南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李某“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荣誉称号。工伤管理部门认为,李某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的,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李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李某的家人不服该认定,最终提起了行政诉讼。

  为救人牺牲,就是工伤!

  卧龙区人民法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一致认为:李某舍己救人的壮举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并没有对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原因作出特殊要求,没有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公务活动中。只要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的精神,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的情况下就是可以认定的,即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不论该行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行为应被认定为工伤。

  具体到本案来说,李某是为了救助他人而遇难的,不管是在工作期间还是下班之后,不管是私人活动还是公务活动,李某的行为都是一种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的正义之举,是一种维护他人生命安全的高尚行为。《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作斗争的行为。其实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原劳动部于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曾明确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记者 王勇通讯员李景新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打工仔醉驾身亡 是否工伤成焦点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