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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网讯 林某在汤阴县某公司工作,今年4月25日,林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行至107国道韩庄段时,与一辆汽车相撞致死。随后肇事者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今年5月9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林某为工伤,裁决公司应支付林某之父因其子工伤(亡)的工亡待遇99000元。公司认为林某之父已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无权再向其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林某之父认为公司应承担林某工亡待遇的赔偿责任。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驳回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林某之父反诉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法院认为,因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侵权 造成工人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工人有权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同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公司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先行获得侵权方赔偿、实际损失已获得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法院依照人身损害及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赔偿林民之父因其子工伤(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