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 (武法宣 川报集团全媒体中心记者 陈琼)近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对宣判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
原告桂某系某食品厂的职工,负责和面粉。2008年12月28日,桂某将和好的面粉拖到喂粉车间后,由于天气寒冷,到与喂粉车间相连的烘烤车间的烘烤箱处取暖,并将捡的木块放在烘烤箱上,木块不慎掉入烘烤箱内,桂某用左手去捡该木块时,烘烤箱的运输带将其衣袖卷入,左手严重烫伤。
2009年12月8日,桂某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桂某所受伤不是工伤,同年4月2日,该工伤认定被其上级人保行政机关撤销并责令人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人保局在补充取证后,于同年6月2日再次认定桂某所受伤不是工伤,桂某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人保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所收集的证据反映出桂某在某食品厂确定的加班时间,在该厂厂房内,因拾捡掉入烘烤箱内的木块而受到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为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范畴。人保局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桂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其认定桂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被撤销,因此法院判决对桂某的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