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闻网11月2日讯(沈 佳)【案情】申请人安某是被申请人某服装厂保安,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李某、王某打至轻伤。经派出所调解,李某、王某赔偿给安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两万元。后安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安某遂与某服装厂协商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在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的支付问题上产生争议:安某认为李某、王某的赔偿不能免除服装厂的赔偿责任,自己理应获得“双赔”;服装厂则认为应当从安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中扣除李某、王某已支付的数额。因不能协商一致,安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析】第三人侵权和工伤共存时,工伤职工应获得哪些赔偿?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医药费向第三人追偿。分析此项规定可知经办机构向第三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即产生工伤职工丧失向第三人主张医药费权利的效果,即职工只能获得医药费的单份赔偿。本案中,侵权的第三人李某、王某已经赔偿给安某医药费,安某无权再从基金获得医药费。
其次,除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工伤职工原则上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但因为两者是由同一事实引发的,故应在性质相同的物质性赔偿项目上予以适当限制。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中性质相同的项目主要有:工伤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医药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分别对应侵权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金等。结合地区实际,目前江苏省高院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意见是如果工伤职工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本案中,李某、王某已赔偿给安某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安某无权再获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的赔偿。
第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应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不重合,工伤职工可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获得这三项待遇。本案中,安某应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某服装厂应支付给安某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