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3岁的四川男子牟以学在湛江市泓泰贸易有限公司做临工时,因意外受了工伤,从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997年1月,湛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老板林巧庭赔偿牟以学费用共计41万多元,但只是在最初支付了1500元医药费的林巧庭,15年来一直销声匿迹。
在这15个春秋里,牟以学一直在家苦苦等待法院的消息,但法院的答复一直是:还没找到林巧庭,请回家等待消息。
15年来,牟以学为何迟迟拿不到应有的赔偿?法院在执行裁决书的过程中,到底遇到了什么困难?外地人来湛打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昨日上午,记者来到15年前被委托的执行法院——霞山区人民法院了解情况。
事情经过
当事人因意外受伤致残
昨日上午9时,记者来到霞山区人民法院大厅,采访了牟以学的代理人——表哥李郁昌。
李郁昌告诉记者,1996年8月31日,牟以学在机场路口被湛江市泓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孙某叫去做临工,负责将白水泥与双飞粉混合后装包工作,工钱按每吨四元计算。
同年9月3日下午3时左右,牟以学在仓库拆袋时,其身后2.9米堆高的双飞粉突然倒塌,他被埋在了里面并失去知觉。林巧庭为牟以学办理入院手续,并预付医疗费1500元。
“老板林巧庭称我表弟不是他请来做工的,所以表弟与他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故表弟受伤致残与他无关。”李郁昌难过地说,当时表弟情况很危急,左腿被截肢,右腿神经坏死,1500元根本不够支付医药费。后来牟以学因为无力缴交医药费,只好出院。
艰辛追讨
15年来老板音讯全无
李郁昌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1996年9月18日,湛江市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该事故为工伤事故。同年12月30日,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牟以学伤情进行评残,确认为一级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日,牟以学向湛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在李郁昌手里,记者看到了1997年1月湛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裁决书。该裁决书认为,被诉方湛江市泓泰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牟以学的治疗费用并给予赔偿。经计算,被诉人应赔偿申诉人的费用(含医药费、伙食费、误工费、轮椅费、残疾补偿金、残废退休金、护理费)共计414318.60元,减少预付1500元,实支付412818.6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一次付清。
李郁昌说,这份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1997年2月12日,但林巧庭在支付完1500元的医药费后就销声匿迹。
1997年5月19日,牟以学向霞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执行裁决书。“在这15年里,我们家人为这事来湛十多次,光今年就有6次,但法院一直的答复都是让我们回家等消息,可这一等就是15个春秋。为了此事,我们花在住宿、用餐和车票上就有数万元。”李郁昌哽咽着说。
法院回应
因公司无财产执行受阻
为何法院一再让牟以学在家等候消息?法院在执行裁决书的过程中,到底遇到了什么困难?
昨日上午10时,霞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唐宁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唐宁将当年的《湛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申请执行书》、《缓交执行费申请书》、《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等资料一一交给记者查看,并将事情的原委道出。
“这是1997年的仲裁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湛江市泓泰贸易有限公司由于1996年和1997年都没有参加年检,市工商局给予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当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林巧庭,注册资金是50万元,其中林巧庭出资30万元,孙炎娣出资20万元。我们经过多方努力,始终找不到林巧庭和孙炎娣,再加上公司没有财产,根据法律程序,我们只能中止执行。”唐宁说,只要发现公司存有财产或被诉人的情况,他们就会恢复执行。
今年7月11日,霞山区人民法院接到牟以学申请追加林巧庭、孙炎娣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一方面,我们向中院和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想方设法查找林巧庭和孙炎娣;另一方面,审判庭根据法律规定,对牟以学的申请追加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追加这两名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那么他们名下的财产,我们都可以执行。”
唐宁随后说道,法院特别重视这个案子,还发动干部献爱心,为牟以学捐款。“虽然钱不多,但也是我们的一点心意。接下来,我们会继续追查这两个人。”他坦言,像这种异地求助的工伤案件并不少。“诉讼是有风险的,不是所有案件判决都能完全执行回来,因为有客观因素存在。建议市民打工时,最好能购买一份意外保险,万一自己受工伤,碰上公司亏损或老板‘走佬’的情况,市民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律师说法
当事人应与法院建立执行关系
记者就此事向行内一位资深律师咨询。该律师表示,当事人受了工伤后,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当事人应该与法院建立执行关系。法院向被诉方发出执行通知。被诉方接到裁决书后,如果他有财产,但不履行裁决书的内容,法院可以追究被诉方的刑事责任。如果被诉方没有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了,就会中止执行,直到发现被诉方有财产,又恢复执行。法院对于这些不履行债务的被诉方,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限制其高消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