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南山路一家酒吧上班的服务生胡辉(系化名),被一场车祸夺走了年轻的生命。事发一年多以后,有关他的死亡算不算工伤引发的一场官司,昨天上午在杭州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
作为原告的酒吧一方,对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不予认可。在他们看来,胡辉凌晨2点下班,正常情况下应该3点左右就能回到住处。但他遭遇事故是在4点38分,离下班已经有2个多小时了,不在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之内,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法院一审当庭驳回了酒吧方面的诉讼请求,但“上下班途中”怎么来界定,还存在一定争议。
服务生凌晨遭遇车祸后不幸身亡
死去的胡辉1989年6月出生,来自忂州开化,事发前1个月,才到南山路这家酒吧上班。当时,他和在同一家酒吧担任经理的表哥,都租住在复兴大桥附近的滨江长河街道江二村的过渡房里。
每天凌晨下班后,胡辉都骑着自行车回到住处。根据事发后胡辉表哥的说法,2010年4月24日凌晨4点多,他下班后骑着电动车回住处时,在复兴大桥碰到了表弟胡辉。下桥匝道时,两人分开,当时胡辉骑着自行车在前面,他则坐在另一位同事骑的电动车后座。
“到江南大道与长河路口西侧公交车站附近时,我听到很响的撞击声。”胡辉的表哥回忆,骑电动车带他的同事说,可能是骑在前面的胡辉被撞了,赶紧下车去看看。
在车祸现场,胡辉表哥看到一辆面包车停在机动车道上,面包车后面有一辆损坏的自行车,边上躺着的正是胡辉。胡辉所躺的位置,在靠近路中央隔离护拦的机动车道上。胡辉表哥说,当时胡辉流了很多血,见此情景他赶紧拨打了“120”。
胡辉被送医院抢救后,因重度颅脑损伤,事发第二天上午宣布死亡。
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酒吧一方不服
去年8月,交警部门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胡辉家属和肇事的面包车司机,就事故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定。
酒吧一方也表示,在事故发生后,所属公司第一时间派人看望、慰问伤者,并安排人员24小时在病房守侯。在得知胡辉不治身亡的噩耗后,公司在举行追悼会的同时,发动募捐,加上公司的补偿款共3.1万元,在事发的第二天晚上就转交给了胡辉父母。
“一开始,胡辉的父母对我们的善后处理是感到满意的。”酒吧一方说,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今年年初,胡辉父母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6月17日,酒吧一方收到了结论为胡辉死亡认定是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酒吧一方随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了行政复议,但被后者驳回。于是酒吧一方转而将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到上城区法院。
事故是不是发生在“下班时间”成争议焦点
“他(指胡辉)发生交通事故是在4点38分,离下班时间已经有2个多小时了。显然,他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去做了其他事情。或者回到家中后,又出来办其他事情。”
酒吧一方昨天在法庭上承认胡辉生前是他们公司的新员工,但又辩解说,酒吧规定平时上班时间是晚上7点到第二天凌晨2点。而胡辉骑自行车回到住处的时间为40分钟左右,一般不会超过1个小时。很显然,他发生事故时,不是在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之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过,酒吧一方同时承认,只有上班时间有专门人员登记,下班时间则没有记录。酒吧一方还出示了事发当天与胡辉一同上班,目前仍在岗的4位员工的证言说,事发当天下班时间较早,而事故发生在凌晨4点多,以此证明胡辉遭遇事故不是在下班时间内。
胡辉的表哥则一口咬定,事发当天下班时间就是4点左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代理律师以及胡辉家属的委托代理人也认为,胡辉表哥的说法比较合理。因为凌晨下班后,娱乐场所、商场和市场都已经打烊,胡辉不可能没有直接回家,而去做了其他事情,或回到家后又出来办其他事。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代理律师还当庭指出,在胡辉家属和酒吧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酒吧一方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到本案开庭前,酒吧方面仍然无法提供胡辉的死亡不是工伤的直接证据。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胡辉家属一方的说法,当庭驳回了酒吧一方的诉讼请求。
根据胡辉家属一方代理人的说法,如果胡辉死亡是工伤的认定结果得到法院维持,判决生效后,酒吧一方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胡辉家属近40万元。由于酒吧一方没有给胡辉买保险,这笔赔偿都得由酒吧一方买单。(通讯员 尚法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