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在家的董女士今年52岁了,退休后闲着没事干,她又去萧山某单位食堂工作,结果却在清理压面机的卫生时,弄伤了手指。“现在我的小拇指和无名指都被截去了,单位却说我是退休人员,他们没责任帮我付医药费。”董女士打进本报新闻热线,找到了“法律百事通”,“我这样的情况,算工伤吗?”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吴学军、席巧玲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者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首先,伤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其次,伤者受到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
“本案中,董女士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这没有异议,但问题是董女士与某单位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从以上二者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由于董女士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当然其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就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两位律师谈到,即使董女士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其仍可以通过其他事由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女士可向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主张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相关的费用,如单位不肯支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我们也要提醒董女士,因为不是工伤,董女士就不必走工伤认定、劳动仲裁这样的维权之路,而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当然董女士就要自己搜集证据证明伤害产生的原因、后果,比如是在劳动时受伤的证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