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某工厂的职工,由于工作关系,领导让其陪客户“畅饮”。不料酒后刘先生因喝酒导致胃出血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1000多元钱。2月2日,刘先生的妻子到济宁市司法局“148”服务中心咨询:丈夫是否属于工伤?
记者了解到,刘先生的敬业和在酒桌上的“海量”为该厂争取了不少订单,颇得领导赏识。2月1日晚,刘先生的厂里又来了一位客户,领导点名让他陪酒,不料,几杯白酒下肚后,刘先生倒下了,随即被送进了医院,后被诊断为:喝酒过度导致胃出血。
刘先生的妻子认为,丈夫是因为工作而住院的,应该属于工伤,单位应承担刘先生花费的1000多元医疗费。
济宁市司法局“148”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解释,所谓工伤,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司法人员分析,因公陪酒喝伤身体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在工作中,招待应酬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有时还是必要的。那么,招待应酬应当视为职工工作的一部分,招待应酬的时间和地点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工作的顺延,这时“吃喝”成了工作,那么因公陪酒喝出病来,就应视为事故伤害,可算工伤。
司法人士认为,醉酒导致的伤亡算不算工伤,关键要看醉酒的原因是否与“公事”有关,如果有关,就应当算作工伤,否则就不算工伤。(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