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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
一宗工伤纠纷状告深圳社保局 局长亲自出庭应诉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2/18 23:40:19  点击:2651

  “民告官”不见官是社会常态,但深圳市社保局局长到庭应诉一事成为大新闻。昨日,一宗由于用人单位不愿承担逾期申报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而引起的官司在福田法院审理,深圳市社保局“一把手”秦群力出庭应诉。

  三场官司耗时一年半

  机修工徐新安在2010年4月13日在仓库修理水管时受伤,一个月后徐新安自行到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384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和医疗费用。但徐新安所在的用人单位认为其不属于工伤,进而没有及时为徐新安申请工伤认定,现在也没承担申报工伤认定前所发生的医疗费。

  昨日,第三场官司在福田法院进行审理,用人单位大进线业(深圳)有限公司(原告)诉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纠纷案在福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用人单位请求撤销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决定。深圳市社保局“一把手”秦群力遂出庭应诉。至今为止,纠纷已经耗时一年半。

  逾期申报企业应负全责

  秦群力昨日在庭审现场表示,原告对职工工伤事故处理一直采取消极抵触的做法,导致案件已经耗时一年半还不能得以解决,已经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记者了解到,根据今年1月1日实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若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深圳市社保部门进行追偿,但该案并不适用于此条例。

  秦群力表示,按照规定,2011年1月1日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案件,若产生行政纠纷,则依照旧的《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即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大进线业公司为徐新安申报工伤保险,已经超过了30日的申报时限,徐新安的工伤待遇应由大进线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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