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刘先生来电咨询:
我们公司的赵某因公出差到福州,入住福州市某宾馆,第二天上午宾馆工作人员发现赵某死亡。请问,出差突发疾病死亡能否算工伤?
天之权郑州律师事务所陈波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从上述规定可知,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须具备两个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2.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就是说,职工突发的疾病是与工作无关的,如果是由于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赵某在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视同工伤,应当从上述两个方面来分析,即赵某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也就是,我们在工伤认定标准中如何掌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两个概念。我们不应当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理解为固定的时间和地点。
工作时间,应理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开展工作的时间。事实上,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法定的工作时间,如根据法律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也包括用人单位规定和临时安排的时间,以及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还应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与工作有关的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是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并不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地点。
出差属于特殊工作,目的是为了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出差人员从跨出家门至回到家中,这期间的所有时间不能自由支配,都由公司来支配。因此在路途中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路上以及在宾馆期间,均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公出差在外死亡,与病故家中不同,出差在外休息不好,吃不好,还要长途奔波,是比较辛苦的。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