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货运保险
货运保险
货运赔偿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422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48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71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102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92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230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760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98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174
 
货运赔偿 当前位置:首页货运保险 → 货运赔偿
货运公司承运14台电脑被冒领 法院认定构成违约判令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7 0:07:19  点击:2273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网上电脑供货商邢先生通过货运公司托运14台笔记本电脑,结果电脑被人冒领。邢先生认为货运公司擅自放货,导致自己损失,为此将北京槐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这批笔记本电脑的货款7.2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货运公司须赔偿邢先生3.6万元。

邢先生起诉称,去年7月30日,他与北京槐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公司将7件笔记本电脑(每件内装两台)运往山东济南。笔记本电脑交付货运公司后,因联系不上购买方,他怀疑网上购买人有问题,于是在同年8月2日电话通知货运公司的济南分部不要放货,并将托运的这批笔记本电脑返回北京。当时货运公司告诉他已将电脑返回北京。但当他去提货时,却发现根本不是他的那批货。货运公司解释称,货物已在济南被别人提走。邢先生认为,由于货运公司擅自将其货物发放给其他人,应赔偿他这批笔记本电脑的货款7.2万元。

庭审中,货运公司辩称,他们在接到邢先生通知不让放货前,先接到一个姓袁的人打来的电话,称是邢先生公司的人,要求放货。现在货物确实已经丢失,他们已向警方报案,一直没有破案。此外,该公司承运的货物要求贵重物品要做声明,但是邢先生并没有声明托运货物为贵重物品,也没有缴纳保价费,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承运的货物丢失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托运人是否上保险或保价,应由其自行决定,承运人无权提出强制性的要求。运单上有关赔偿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限制了承运人的责任,对托运人没有约束力。另外,货运公司未对收货人身份进行有效核实就直接放货,未尽到足够的审查注意义务,导致货物被他人冒领,对货物的丢失存在重大过错,更不能以这项格式条款免除其赔偿责任,应赔偿由此给邢先生造成的损失。但是,由于邢先生主张托运的货物价值7.2万元,却只有自己制作的出库单作为证据,货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这个单据不能作为证明货物价值的唯一依据,因此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最后判令货运公司赔偿邢先生3.6万元。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一起事故 两人投保 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保险公司拒赔
下一篇: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