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95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398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25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660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44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780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252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50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693
 
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
公司员工上班期间救人牺牲被认定为工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10 12:35:26  点击:2301

卞某生前系一家公司员工。2011年6月27日上午11时许,正在公司上班的卞某突然听到有人高喊“救人”,并很快发现一名小孩落入附近的湖水中且正不断朝深水中漂去,遂冲过去跳入水中施救。最终,小孩得救了,而卞某却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

事后,卞某父母要求给予工伤待遇,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认为不构成工伤,理由是卞某不是在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死亡。

其实,卞某之情形应当视同工伤。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强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构成工伤,而卞某的死亡确实不是在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但其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即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被认定为工伤。尽管这里没有提及“救人”属于工伤,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六)项就曾明确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且舍己救人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人是社会的基本因素,公共利益包含着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征是面对不特定的某一个具体的人。虽然小孩处在危险境地时,就其自己本身而言属于特定的人,但相对于不明其身份、不知具体情况的人来说却仍是不特定的人,卞某为使不特定的人不受损害,非因法定职责,不顾个人安危,舍身制止危险后果的发生,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值得社会大力弘扬和提倡,属于维护公共利益,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有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不需调查取证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