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5日讯(记者 任金梅) 公司到家只有5分钟的车程,即墨市民万某却在下班半个小时后发生了车祸,被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定公伤,万某所在的公司对这一认定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至法院,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又上诉。近日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万某所在的青岛某制品有限公司的下班时间是17时。2009年11月2日17时30分许,万某在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王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王某的自行车失控后,又撞向代某骑的自行车,三人都受了伤,其中万某的头部多处受伤。2010年11月26日,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万某因工负伤。
这一工伤认定结果引起公司的不满,公司向即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这一认定。这家公司又向即墨法院起诉:“从时间上来推算,他受伤的时间明明超出了他回家的时间,不应该认定是在下班途中,更不应认定是工伤。”即墨法院审理认为,下班后工人做好收尾性工作及离开工作场所驾车回家,需要一定时间,万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应认定为合理的下班途中,因此于2011年8月份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一结果,公司仍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公司认为万某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没有交警部门的盖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另外,没人证明当天万某留在单位加班,公司距离万某的家距离不到一千米,如果骑摩托车,全部时间不超过5分钟,一审判决是没有证据的推断。
万某出庭陈述说,公司门卫处设有24小时监控录像,如果出示录像就能证明下班实际时间,可公司一直拒不出示。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任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