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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3/2 22:45:56 点击:2536 |
本报讯(记者刘国栋)3月1日,沈阳市启动统一管理的补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按三类不同行业,为每位员工每月缴纳5元、8元、10元不等的补充工伤保险费,可一次性获得5000元到10万元不等的伤残补偿金;工亡者可一次获得工亡补偿金20万元。这是当日记者从沈阳市补充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上获得的信息。
补充工伤保险与基本工伤保险一样实行“按月核定,按月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需缴纳。缴费标准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具体标准为:一类行业每人每月5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10元。
补充工伤保险设立三项补偿责任:因工死亡、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需要生活护理。
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在获得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补偿之后,可获得补充工伤保险补偿,即一次性给付工亡补偿金20万元。
参保职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根据伤残等级,可额外得到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金。
参保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补充工伤保险按相应标准一次性给付6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护理补偿金。
补充工伤保险确定伤残补偿金分为十级,一至十级分别补偿10万元、9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4万元、1.2万元、9000元、7000元、5000元。
补充工伤保险确定护理补偿金分为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10万元,大部分不能自理为8万元,部分不能自理为6万元。
伤残补偿金与护理补偿金可兼得。
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责任的给付方式均为一次性补偿。但若伤残职工在保险期间内,旧伤复发或重新鉴定后伤残等级提高,补充工伤保险可再次支付伤残补偿金级别之间的差额。
补充工伤保险还规定:用人单位办理补充工伤保险,首次缴费后,次月1日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应按月足额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参保职工在欠缴期间不享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参保职工只能享受欠缴期间内工亡补偿金以外的其他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作者:刘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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