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先生:
我妻子是一家旅馆聘用的清洁工。一天,我妻子生病无法上班,由于请病假是要扣工资的,加之我正好轮休,于是我就代替她去旅馆上班。不料在打扫客房洗手间时,因地滑和不够谨慎而摔倒,落下八级伤残。我认为,我是为旅馆工作受伤的,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旅馆以我是员工家属,私自顶替上班,不能成为员工为由,拒绝了我的请求。请问,我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读者 余东明
读者你好: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工伤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职工必须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第二,须存在职工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这种伤害仅限于负伤、致残或死亡等物质性的人身权所遭受的伤害;第三,职工所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在与工作范围相关的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关系有关的情形下发生的,即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你顶替妻子上班,且未得到单位的同意,所从事的劳动无法获得该旅馆的劳动报酬。因此,你与该旅馆之间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相应地,你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你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是,鉴于你是为了旅馆的利益而受到损害的,加之你和旅馆双方都无过错,所以你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要求旅馆对你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