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刘先生来电咨询:
我受聘于某建筑工程公司,半年前,我在干活时因脚手架断裂从3楼摔下来,已花去医疗费25万余元,并落下二级伤残。当我去公司要求按工伤处理时,公司却说该工程承包给了李某,且承包合同已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李某承担,而我也被划分在李某所在的工程队,故我应该去找李某赔偿,不能再找公司。可李某考虑到整个工程也赚不了20万元,早就逃之夭夭。请问,我能否直接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孙乐解答:公司以该工程已承包给李某为由,将工伤责任推给李某是错误的,你有权直接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承包经营能否转移工伤赔偿责任问题,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均明确持否认态度。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部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中也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
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建设工程等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设领域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