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 职场常态还是“变态”
网上有一个段子很流行:人世间痛苦的事,莫过于上班;比上班痛苦的,莫过于天天上班;比天天上班痛苦的,莫过于加班;比加班痛苦的,莫过于天天加班;比天天加班更痛苦的,莫过于天天免费加班……不容置疑,“加班”已经成了职场生活的常态。
1969年,日本一位29岁的报纸发行员因为工作压力太大,应激引发心脑血管疾病死亡,于是一个新鲜的名词“过劳死”出现了。而1969年的我国,红旗渠工程完工、成功进行第一次氢弹爆炸……参与建设者工作与生活条件的艰苦难以想象,“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拼命三郎精神被誉为当时“职场”的最高境界和行动楷模。人们也许很难理解:送报纸也能累死人?
然而,当罗健夫、蒋筑英、路遥、施光南、王小波等一大批知识分子的猝然离去,使人们逐渐意识到,所谓“铁人”只能是一种精神倡导,生命珍贵不容透支。2004年,上海社科院公布了一项“知识分子健康调查”,称北京知识分子平均寿命从十年前的五十八九岁降到调查时期的五十三四岁,比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北京市平均寿命低了20岁,“过劳死”现象慢慢也引起了国人的重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过劳死”现象正在由知识分子阶层向全社会蔓延。《韩国经济》一则报道《疲惫的中国,加班现象蔓延,每年60万过劳死》,称“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随着加班的普及,年轻人猝死办公室的例子屡见不鲜”。
“外国人比较懒”是每一个出过国的人共同的印象。事实上外国人并不懒惰,他们只是把时间大把地花在旅游、健身、养花、修车、锄草等在我们看来是休闲的事务上。而在我国,“今天我加班”却成了无法与家人享受天伦之乐或者回绝亲友邀请的常用语。
刘欢的一首《温情永存》唱出了众多职场人的心声:“你太累了,也该歇歇了,不可能所有事一天做完;你太累了,也该歇歇了,给自己一点时间吧。”然而,在工作压力大、生活负担重、精神包袱沉的新“三座大山”重压下,“时间”成了最大的奢侈品。
过劳 一种社会制度之“病”
一天有且只有24小时。在这固定的时间内,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此消彼长,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让劳动者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各国的法律都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了法律规制。
仅从法律上来讲,我国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制可谓超前,不但法定周工作时间居于世界领先水平,而且规定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在美国,除规定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外,对加班时间的上限并没有硬性规定。而且,我国还规定了较高的加班工资,在标准工时制度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 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制度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严厉的加班时间规制和高标准的加班工资支付,却难以抑制职场普遍存在的“加班”现象。在劳动价值相对低廉的情况下,法律的这些规定只能是“口惠而实难至”。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在应聘的时候,通常会关心企业是否有加班的机会,因为如果没有加班机会,他们无法赚取足够的收入来养家糊口。
而对用人单位来说,虽然员工加班双倍支付工资也会使用工成本上升,但是相对于招更多的员工可能导致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培训费用、食宿费用成本更大程度上升,用人单位更倾向于通过让员工加班的形式来降低成本。于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加班的问题上形成了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两厢情愿”状况。
当加班特别是劳动者“自愿加班”成为一种常态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成了一种无奈的选择。
因此,造成劳动者“过劳”的根源是社会制度之病。对劳动时间进行法律规制实践证明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治疗这一社会制度之病的关键是“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这一机制提升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水平,才能让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金钱与健康之间做出合理的选择。
劳疾 为何难被定为工伤
“过劳死”在大众化语境中很容易理解,就是“因过度工作劳累而死”。然而,放在医学专业语境与法律框架下,“过劳死”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医学上的“过劳死”属于“猝死”,指“劳动过程中过重的身心负荷、疲劳的不断累积,造成既有的高血压或动脉硬化等疾病恶化,进而破坏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和生命节奏,最终导致死亡”。
“过劳死”说白了就是“积劳成疾”而死,其中“劳”与“疾”的并存,使得“过劳死”的工伤认定成了法律上的难题。而且,由“过劳”引起的疾病也在不断发展之中,除常见的高血压、动脉硬化外,富士康公司职员的“N连跳”,以及在国内发生多起的“抑郁死”,也很难说与“过劳”无关。
法律对“过劳死”的工伤认定相当苛刻。《工伤保险条例》中虽然规定“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是,大多“过劳死”发病并不一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或者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难以被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出现的“过劳死”案例,用人单位绝大多数也没有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更多的是给死者家属一点“人道主义”补偿而了事。
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工伤制度从名称到理念再到法条规定,一直陷于“事故主义”桎梏之中。“工伤”源于工业时代由危险毒物、污染物损害以及工作中受到机械性损伤的总称,表现为物质方面的外在伤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压力增加,与工作关联的精神痛苦以及劳累诱发疾病发作所占的比例上升,而这些显然不能被“工伤”的概念所涵盖。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放弃了“工伤”这一概念,如我国台湾地区就已改用“职业灾害”,日本称为“劳动灾害”。
工伤 认定应当与时俱进
“过劳死”所反映出来的工伤认定问题,只是冰山一角。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一些不同于传统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越来越多,如鼠标手、干眼病等,而对照2011年的《职业病目录》,这些都不在职业病范围之内。
当前的工伤认定标准主要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伤,其最终的认定归属是要看职工是否在履行职责,对于“职责”,《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分内应做的事”,但到底哪些是分内的事,哪些是分外的事,有时很难说得清。比如此前发生的江苏省高淳县东坝中学会计李某因陪上级领导喝酒后猝死,学校打算为其申请工伤的事件,当时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但是在韩国就不一样,公司员工为了与上司、客户以及同事搞好关系,经常一日之中连续喝酒好几个小时,这已成为韩国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有些公司甚至鼓励员工这么做,以加强团队精神。喝酒显然会损害职工的健康,因此,韩国劳工部把因工作喝酒造成的疾病也列为工伤事故保险范围,受害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非但如此,韩国甚至把因公陪酒造成的哮喘、皮肤病、肝炎等疾病都视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得了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滞后的法律无法跟上社会的发展步伐,会造成劳动者“隐性利益”损失。因此,对工伤认定的标准与内容应当进行立法完善,做到与时俱进,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