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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司机因工猝死 是否工伤引起纠纷我的搜狐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3/30 1:02:09  点击:1939

本报讯(记者 彭芳 通讯员孟陈 辛鑫 张元圆)西乡某医院司机因公猝死,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由此引发了纠纷,后经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关注。近日,经过西乡司法所调解,该事件获得圆满解决。

  该名死者姓杨,与妻子离婚后,独自抚养读高中的女儿,生活一直比较拮据。2011年9月,为了给女儿积攒大学学费,他只身来到深圳打工。当年11月,杨某被西乡某医院门诊部招聘为司机,职责为24小时待命、随叫随到接送门诊部病人,节假日不休息。待遇为:包吃住,每月工资2000元。但医院未和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购买社保和医保。2011年12月9日,医院安排杨某送病人回家,在返回医院的途中杨某猝死。

  事件发生后,医院负责人承认杨某属于因工死亡,但几天后医院担心需要赔偿,又拒绝承认杨某为本医院员工,并改口称其是在办私事途中猝死,也不愿意协助处理杨某的后事。由于杨某家属和医院产生分歧,杨某的尸体被保存在市殡仪馆,很长一段时间无法火化安葬。

  该事件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西乡街道办获悉后,组织西乡司法所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据调查,杨某确实属于该医院门诊部员工,家属提供的诊断书和病历本上显示,杨某被诊断为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2012年1月13日经社保部门工伤认定,确定杨某的死亡应视同工伤。

  了解了具体情况,调解员积极展开调解工作,门诊部负责人表示,根据尸检结果,杨某患有高血压、高血脂,其自身也应对其死亡承担部分责任,门诊部只愿意赔偿10万元。而家属方坚持要求根据工伤法规索赔50万元。

  针对具体情况,调解员一方面耐心给门诊部的负责人做思想工作,告知其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时突然发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死亡,死亡性质社保部门已经进行认定,杨某应按工伤死亡来进行赔偿。另一方面,调解员耐心给家属方做思想工作,告知由于杨某的父母有退休工资,其独生女儿已满18岁,门诊部依法不应支付家属抚恤金,50万元的赔偿标准过高,需要降低。

  经过多次调解和反复协商,杨某家属方和医院门诊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作者:彭芳 孟陈 辛鑫 张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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