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针对浙江农民工家属,举报永嘉县原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拖延处理身受工伤的农民工,并引发“劳动合同门”一事,笔者采访了公司总经理金阳平先生,而他称该信息并不属实。《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具有“临时性”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例却让占全国流动人口较大比例的农民工兄弟,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无奈处于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的“两不管”境地。同时,也使部分用人单位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在出现问题时,尽可能使公司利益最大化。
据知情人士透露,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的原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年初承包的常州市世贸香槟湖项目中,一位王姓的农民工在此工程工地上,因意外受伤,被同事送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经医院诊断,为大脚趾粉碎性骨折。现伤口并没痊愈的王姓农民工已出院回到工地上。面对仍无法下地,终日生活在床上的老王,其家属还在焦急地等待公司协商的处理方案。
“我没有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们都是老乡带过来的。”老王告诉笔者。在上述这样一个自称是“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中打工,没有法律上的保护,似乎不太可能。抱着求证的态度,笔者接通了总经理金阳平先生的电话。却不料金先生情绪异常激动,在通话的前十分钟左右,一直不能冷静地听笔者的介绍和询问,而是像开闸放水般,出言不逊。在笔者的一再追问下,他才称公司没法与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兄弟一一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统一的劳动合同。
笔者与该公司总经理的谈话持续了大约三十分钟。与之前老王及其家属的描述有所出入的地方有三点:第一,老王认为自己在没有完全康复的情况下,是被该公司哄骗出院的,而该公司负责人认为是医院方同意老王出院回去调养;第二,老王的家属认为老王所伤脚趾,可以算为工伤,并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按工伤级别向用工单位索要10万元赔偿,而该公司负责人认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家属索要的赔偿数目巨大,可以视作勒索或敲诈;第三,老王所谓的“没签劳动合同”、“不知道有没有工伤险”,与之后总经理所说的“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为大家上了打包的工伤险”存在矛盾。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此外,《工伤保险条列》中第三章第十四条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并依据对工伤级别的鉴定,可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后续的相关福利。
律师维权网的曲律师分析称,工伤鉴定根据不同的级别,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可以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停薪留职,二是付给受伤工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前提是,单位应该在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申请的,劳动者应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提请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属于公司的义务,如果该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该赔偿的数额由该单位承担。
据悉,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那么,笔者是否可以认为,金总经理所说的“已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是上面所说的情况。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对公不对私,但是否该逃避企业的责任,怎样对受伤农民工负责,是否还需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条款和相关的工伤级别鉴定,对农民工进行经济的赔偿,都成为农民工及其家人与该公司争议的焦点。
老王在他本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因公受伤,而公司负责人又称其给农民工上的都是“打包的工伤险”。农民工没有看到过书面的合同,更没有见过所谓的“工伤险”的签单;没有了继续治疗的药品,不能下床的他也不知该怎样去做工伤级别的鉴定……重重难题,接踵而来,家人只能焦急地等待公司的答复。“我们没有不管他,医药费是我们付的,他现在在工地上,有吃有喝。我们就等他慢慢养病,什么时候好了,什么时候继续工作。”金总经理对笔者说。
是真的没有“不管”,还是拖延时间以期逃避相关的责任和赔偿?无依无靠的农民工兄弟,期待用人单位用信誉和责任,为他们这些弱势群体,真正撑起一道“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