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一起上班本是一件踏实幸福的事情,怎料丈夫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遭遇车祸,坐在后座的妻子伤势不轻。夫妻俩在要求对方肇事车主赔偿之后,还能认定为工伤并要求工伤赔偿吗?近日,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
2010年11月14日早上,阿凤(化名)乘坐由其丈夫阿荣(化名)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该车无年检且前轮制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去上班,阿凤未戴安全头盔。在行经昆阳镇某路段时,摩托车与一辆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阿凤和阿荣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阿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和阿凤承担次要责任。
2011年6月,阿凤一纸诉状将客车司机及客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司法鉴定等程序,法院审理确定阿凤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由客车司机承担30%,阿荣承担60%,阿凤自负10%。在交通事故中,阿凤因右侧肢体偏瘫等伤情被认定构成四级伤残等级。2011年11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阿凤28万余元。
2011年10月,经阿凤申请,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行政认定,认定阿凤受伤事实属工伤。2012年1月,阿凤的用人单位县某塑编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行政认定。阿凤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案中,阿凤在遭遇车祸后,先是以对方客车司机和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侵权赔偿,随后,在法院审理工伤行政确认的案件过程中,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赔偿费用。那么,阿凤可以要求并获得双重赔偿吗?
据了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阿凤的受伤应属于工伤。但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获得侵权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工伤保险责任中扣除包括医疗费、残疾辅助器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等五项内容。
近日,经过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塑编公司给予阿凤一些赔偿并申请撤诉。(平阳新闻网 通讯员 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