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王某因公受伤,但公司却用其他人的身份证为其办理了住院手续。结果王某无法办理工伤认定,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改名。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判决医院为他更名,但王某和其公司应承担此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
王某是一家家具公司的职工,公司未为他办理工伤保险。2010年7月,他在工作中右手三指被电刨刨伤,公司立即派人陪他到医院就诊,但在办理手术和住院手续时,用的却是文某的身份证,致使医院将他的姓名错误登记为文某。出院后,由于他的病历资料里记载的姓名均为文某,无法办理工伤认定,因此他将家具公司和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将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中的姓名及相关个人信息,全部由文某更改为王某。
医院辩称,患者在医院就诊和治疗时,一直都是使用文某的姓名,医院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同意变更病案资料中的姓名。
诉讼中,王某承认自己知道入院治疗期间冒用文某身份,但称是家具公司的陪同人员让他这么做的。
法院经过字迹鉴定,和对医学光片资料鉴定,显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患者的确为王某本人,而且“文某”的签字也是王某亲笔书写的。
法院认为,王某明知不是以自己姓名办住院手续,非但没有制止,反而默认并接受治疗,并以文某的名义签署相关文件材料,致使医院在登记患者姓名等信息时产生重大错误,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家具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医院在登记住院患者身份过程中也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存在失察责任,应根据法院查明事实更正患者个人真实信息。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