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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社保 工伤保险基金垫付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4/26 16:06:04  点击:2664

读者李先生来电咨询:我的儿子在下班途中,行至某路段村口时,遇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侧翻将其撞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我儿子不负事故责任。同时,劳动部门也对我儿子的事故认定为工伤。虽然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五十余万元,但因王某无赔偿能力致使判决内容并未执行。此外,我儿子的单位也未给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请问律师:作为家属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宋利华律师解答:本案系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作为权利人有选择权。如不能从交通事故肇事方获得赔偿,家属可以主张工伤赔偿。本案李某单位未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应请求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对此,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但应注意,本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范围仅限于工伤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综上,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而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保险,且单位又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下,职工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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