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讯(记者 陈保发 实习生 张沁雪)的哥凌晨遭抢,身受重伤,到底算不算工伤?对此,出租车公司不买账,因为该的哥是出租车车主请的,没跟公司签合同,出事公司不能负责。为此,的哥状告出租车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昨日,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通报,经检方提起抗诉,市高院最终认定,的哥与出租车公司劳动关系成立。也就是说,的哥可以依法申请工伤了。
37岁的刘有国是永川人,原是一名的哥。2008年11月19日凌晨,刘有国拉了两名乘客,当车开到永川区红江厂附近时,乘客持刀将他刺伤,并抢走了他120元。事后经鉴定,刘有国的伤系重伤。
康复后,刘有国找亨通大酒店出租车公司帮忙,希望公司能出面帮他申请工伤。然而,公司却不买账,认为他开的的士只是挂靠在其名下,而刘有国是车老板自己请的人,刘有国根本就不是公司员工,这事不归他们管。
刘有国称,当时他给公司交了1000元的“优质服务、安全”保证金的,每个月公司都要组织他参加培训、学习,他觉得自己是公司员工,只是没和该公司签合同而已。
由于单位不买账,刘有国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一气之下,他于2008年底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刘有国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有国是车主彭某聘请的,而非公司聘用。
对这一结果,刘有国很失望,随即向市检察院五分院提起申诉。“虽然刘有国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聘用刘有国的车主彭某不具备经营出租客运的资质,并无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我们认为,刘有国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市检察院五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洪富说。
去年3月,市检察院五分院提请市检察院向市高院提起抗诉,市高院决定再审该案。最终,市高院采纳了检方的这一意见,决定撤销原审判决,确认刘有国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刘有国说,打了三年多官司,今年3月底,他拿着胜诉的判决结果,找到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目前正在等待结果。